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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2641号

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南宁市民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2641号

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南宁市民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楼**。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100785245031M。

法定代表人:戴丽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炫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炫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李创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589元;2.被告李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223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欠款利息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月16日,约为79880元,之后利息以此方式照计);3.被告李创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68351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紫荆被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月6日,约为15759元,之后利息以此方式照计);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据》载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2238元,该款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能清偿的,被告应按应付材料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欠据有被告签字确认并盖有原告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28日。 原告提交的《南宁市南格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货款总额为68351元,账户类型为:未付款,该销售单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并有被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原告提交的《南宁市南格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单》、《欠据》等证据,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创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欠据及销售单记载,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1505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主张82238元材料款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68351元材料款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150589元; 二、被告李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22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30日计至被告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李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68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30日分段计至被告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94元(原告广西民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李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