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54号
原告:王某1,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王某2,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男,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1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金健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洪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