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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民初154号

王某1与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54号

原告:王某1,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王某2,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男,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1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金健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洪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