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94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伟,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胡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建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李小龙
审判员 张羽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