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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424号

任金水、胡梦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金水;胡梦迪;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邢伟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424号申请人任金水,男,汉族,1939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胡梦迪,女,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旺。被执行人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邢伟锋。被执行人邢伟锋,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任金水诉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胡梦迪、邢伟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7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

一、被告胡梦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金水1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邢伟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胡梦迪、邢伟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金水于2019年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胡梦迪、邢伟锋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邢伟锋名下有豫A×××**号汽车一辆,由于该汽车无法控制,本院暂不做处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京实业有限公司、胡梦迪、邢伟锋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经本院工作人员现场实地送达,被执行人家中无人;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莫 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