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8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怡丰租赁站
被执行人:刘维正、高山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怡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刘维正、高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怡丰租赁站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货物并支付租金21607.06元。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山已将案件款20000元交付于王新法(荥阳市怡丰租赁站法人),王新法已支取已认可,余款王新法自愿放弃。故(2018)豫018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牛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孟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