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101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5FJR6N。 法定代表人金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被告:张洪伟,男, 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进 慧
二O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有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