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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7执12号

方相彬与夏云兴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方相彬;夏云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27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方相彬,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农民。

被执行人:夏云兴,女,汉族,1957年6月20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方相彬与夏云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7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宝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550元。并于2019年3月7日将标的款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夏云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18)陕0927民初344号案件于2019年3月7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执行员:谌渝

书记员:刘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