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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00号之二

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20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佛山市华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旧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QT2H6X。

法定代表人:吴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公民身份号码9144060607********。

法定代表人:董书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华啸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20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因本案已撤诉,现佛山市华啸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华啸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账号44×××61的银行存款508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金来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公司内的财产梳妆台40件、凳子53件、书桌33件、六斗柜40件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劳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