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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执6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帅兴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帅兴钱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2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天生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907350017U。

法定代表人:岑良,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帅兴钱,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帅兴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帅兴钱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8454.57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43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1597.45元。本案执行费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执行帅兴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谭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