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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496号

张超、庞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超;庞争强;孟中平;王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庞争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孟中平,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舜,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张超与被告庞争强、孟中平、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庞争强、孟中平、王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庞争强、孟中平、王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