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庞争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孟中平,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舜,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张超与被告庞争强、孟中平、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庞争强、孟中平、王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庞争强、孟中平、王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