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王某,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赵某,汉族。
上诉人王彩虹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彩虹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上诉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某王某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雅婷
审判员 李艳丽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