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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22刑初3号

马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522刑初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6年5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7日收监执行,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25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被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同何某某约定以2000元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两克,后何某某向马某某微信转帐2000元。11时许,马某某将由外至内依次由白色红塔山烟盒、白色卫生纸及书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旋转于101省道高崖乡路段公路边,并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引导何某某到指定地点取得毒品。海原县公安局现场从何志海手中缴获毒品疑似物,净重1.17克。经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9时许,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两克,并向马某某微信转帐2000元。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用白色红塔山烟包装的毒品放置于101省道高崖乡路段公路边,并通过微信视频引导何某某取得毒品,何某某开车携带毒品返回时被海原县公安局民警缴获,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含包装4.55克,净重1.17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海原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6月8日8时许经检查,何某某左侧裤兜内有白色华为手机一部,无其他涉案物品;12时许经搜查,在何某某所驾车辆副驾驶座有白色红塔山烟盒一个(内装白色卫生纸、书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白色颗粒状),予以扣押;18时许经搜查,从马某某左侧裤兜内搜出白色OPPoA37m手机一部(手机号为1809551****),予以扣押。(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生于1982年10月1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海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该案系侦查机关工作中发现后,物建特勤侦破,嫌疑人马某某于2018年6月8日16时许在高崖乡四自然村被抓获。3.称量笔录、记录及照片,证实从何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含包装4.55克,净重1.17克。4.微信帐号及转帐信息指认照片,证实何某某(昵称空城梦、微信号ykh507g3cbcf21)2018年6月8日10时06分向马某某(昵称马飞1809551****、微信号mfl3259555617)转帐2000元;马某某10时09分向“情有独钟拉西嫂”微信支付1200元。5.电话通话记录,证实2018年6月6日至6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1809551****)与何某某(1816956****)通话的时间及次数(6月6日通话10次、6月7日通话15次;6月8日8时48分至11时17分通话5次)。6.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同心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银川监狱(2017)银狱释字第17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有吸毒史,2016年5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7日收监执行,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三)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何某某辨认被告人马某某系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101省道海原县高崖乡香水桥路段公路西侧路边系马某某放置毒品的具体地点;经被告人马某某辨认,何某某系微信昵称为空城梦的固原男子。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某辨认被告人马某某系曾向其贩卖毒品的马某某、何某某系其在强制戒毒所认识后帮忙拉过石料的人。(四)鉴定意见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公物证鉴字【2018】22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现场缴获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含有海洛因成分。2.提取笔录及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刑)鉴(DNA)【2018】13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提取检材鉴定,涉案毒品外包装红塔山烟盒上检出DNA与马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7971×1020。(五)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8日9时许,我打电话让马某某帮我找两个东西(海洛因),过了一会他回话让我转钱。我微信转给他二千元后,他让我往高崖方向走。我开车到高崖路段微信联系马某某,他说看见我了,我也看见他骑电动车沿银平公路由北向南过来,我们没碰面,他通过微信视频让我掉头,并注意路边有一个白色红塔山烟盒。我根据他指示,在路边找到红塔山烟盒,打开后里面先是一层卫生纸、接着是一层书纸包着几小块海洛因(白色海洛因颗粒)。马某某微信号mfl3259555617、微信名马某某、电话18095******;我的微信号137040213、微信名空城梦,电话13469******、1816956****。我陪朋友买毒品时认识的马某某;我和李某某关系一般,平时不联系,也无经济往来;马某某和李某某是否认识,我不知道。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2015年买毒品时认识的马某某,之后再没联系过;我没有和马某某一起赌博过,更不欠他钱。我曾给何某某拉过石料,他的微信名是空城梦,我没让他帮我还过钱。(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6月8日10许,我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沿S101线到王团镇八里沟转着浪,一小时后返回时被民警抓获。我微信名是马某某1809551****、微信号mfl3259555617;微信昵称空城梦(手机尾号222)是朋友介绍我认识的,我们没见过面。李某某欠我五千元赌债,空城梦与李某某是朋友,李某某给他拉过沙子。空城梦见我经济困难,主动提出替李某某先给我还二千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了我。上列证据,被告人马某某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1.1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又犯同类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二、涉案白色OPPoA37m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葛红艳

审 判 员   马风贵

审 判 员   杨勇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芳萍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