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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14951号之二

王益美、陈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益美;陈东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495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孙德胜,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西南坊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202243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芳,临沂罗庄铭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益美,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陈东青,男,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胜与被申请人陈东青、王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德胜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49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益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169号河畔花园2号楼1单元901室。2019年3月7日,王超向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495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益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涑××街××河畔花园××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