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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民初14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 经营者:江建法。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志杰

审判员  傅 京

审判员  洪碧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詹立宇

书记员傅舒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