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容,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并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郭惠宾、黄小芳,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容及其辩护人郭惠宾、黄小芳,证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黄某等人成某联惠公司,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某商城(××),宣称在云某商城消费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全额返还,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传播宣传途径迅速壮大发展。在该平台设计了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截止2017年12月31日,会员达到680多万人,在会员层级中,云某惠公司是高级别的会员(会员ID:ylhadmin),黄某本人所在层级为3级、下线有60层、直接下线145人,下线会员共1099028人。会员通过发展其下级会员和人头数获取非法利益,层级越高,会员数量越多,其获得的非法利益越大。云某惠公司设立三种会员,普通会员(可免费注册)、金钻会员(充值199元升级成为)、铂钻(充值999元升级成为)。其奖励模式分为积分奖励与现金奖励,积分奖励是推荐进入云某惠公司,可以享受被推荐人消费的百分之五的白积分奖励,推荐商家进入云某惠公司,可以享受商家销售业绩的百分之二点五的白积分奖励,消费1元等于100白积分,白积分可每天最多万分之五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等于1元(红积分能兑现人民币);每推荐一个铂钻会员加入云某惠,其直接上级可以有180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另云某惠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各级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以发展线下商家为目的,加盟商家在云某惠平台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六交给云某惠公司,云某惠公司每天返还一定的白积分给商家,白积分转换红积分,红积分兑现,而云某惠公司则会奖励对应层级代理公司该地区商家在平台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对应的白积分,其白积分转换模式与上相同。2017年5月,被告人马海容通过注册并交纳999元成为云某惠铂金会员。马海容经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共发展直接下线达49人,下线层级48层,下线总人数达189041人,白积分余额为469394224.34,红积分余额为234201.7,共提现获利约80万元,获利约2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燕某、林某1、莫某、胡某、魏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物证笔记本、四份代理协议书;被告人马海容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惩处。
被告人马海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海容加入云某惠公司的时间应是2015年,不是起诉书认定的2017年5月;2、被告人马海容在云某惠平台上提取的金额没有起诉书认定的那么多;3、马海容的下线人数绝大部分是他人发展的,计算马海容的下线人数不能简单相加;3、马海容法律意识淡薄,对云某惠公司的认识不足;4、马海容是从犯;5、马海容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马海容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供证人马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马海容系看过电视上播出的云某惠公司情况后才加入该公司的。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起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在被告人马海容加入云某惠公司的时间上认定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马海容加入云某惠公司的时间应为2015年。被告人马海容经人介绍进入云某惠公司,其并非云某惠公司的发起、策划、操纵者,而是该组织的会员,虽然其下线人数达到189041人,但绝大多数下线会员并非其直接发展和操控,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仅49人,应认定其在推进云某惠公司发展经营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海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海容的辩护人提出马海容在云某惠平台提取的金额并没有达到起诉书指控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该数额的认定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结合被告人马海容的供述所认定的,被告人马海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马海容的下线人数绝大部分是他人发展的,计算马海容的下线人数不能简单相加”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下线人数的认定,包括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数,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马海容加入云某惠公司时间有误、其法律意识淡薄、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海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上,视被告人马海容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海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树松
人民陪审员 翟 菁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