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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0218号

陈业全与陈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业全;陈提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0218号

原告:陈业全,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提金,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陈业全诉被告陈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8.42元,减半收取计2153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业全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