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0218号
原告:陈业全,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提金,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陈业全诉被告陈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8.42元,减半收取计2153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业全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