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24财保52号

申请人苗玉兰与被申请人布德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玉兰;布德德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4财保52号

申请人:苗玉兰,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申请人:布德德玛,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苗玉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布德德玛名下在XX工资卡中的3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400,000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布德德玛在XX的工资卡(冻结额度为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布德德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敖敦图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特日格乐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