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379号
原告:袁小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朱红卫,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戴小武,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袁小明诉被告朱红卫、戴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因被告朱红卫、戴小武已偿还全部货款,原告袁小明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小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袁小明负担。
审判员 聂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助理法官 刘雪婷
书记员 林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