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文,女,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徐德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文与被执行人徐德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鲁172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6741.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卢鹏展、刘玉贤已履行全部义务,其他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鲁1722执105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6741.36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