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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02民初24号

王传华与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传华;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02民初24号

原告:王传华,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阿拉尔路******。

法定代表人:孙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传华与被告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王传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传华负担。

审判员  韩庆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敏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