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2170号
原告:陈丽英,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陈新雄,男,成年,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陈丽英与被告陈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陈丽英于同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丽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丽英负担。
审判员 林 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