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02民初5756号之二
原告:黄盛云,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娜,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仁瑞,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陈许萍,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萍乡市芦溪县人,住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京张铁路六标项目部一分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沙城七街外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盛云与被告易仁瑞、陈许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京张铁路六标项目部一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盛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京张铁路六标项目部一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盛云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京张铁路六标项目部一分部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云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京张铁路六标项目部一分部的起诉。
原告黄盛云诉被告易仁瑞、陈许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袁剑琳
审 判 员 易义东
人民陪审员 熊厚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