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1007号
原告:窦俊静,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伟,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毛炜,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窦俊静诉被告毛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俊静申请撤回对被告毛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俊静撤回对被告毛炜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窦俊静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