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22民初193号
原告:王和贞,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林红云,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王和贞与被告林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林红云归还借款16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和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红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4日,被告林红云与原告王和贞结算后,出具《借款收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64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贞与被告林红云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林红云借款后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林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和贞借款164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林红云负担。 原告王和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吴樟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庐 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