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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民初4531号

耿芸与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3民初4531号

原告:耿芸,女,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17楼。

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向辉,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军,女,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耿芸与被告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泰集团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景地产公司)、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瑞和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瑞和泰集团公司偿还耿芸借款本金46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瑞和泰集团公司、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承担。事实和理由:耿芸自2011年12月21日起陆续向瑞和泰集团公司出借资金,耿芸催要后,瑞和泰集团公司偿还部分本金,至2015年8月13日经双方算账,瑞和泰集团公司仍欠耿芸本金600万元不能归还,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剩余本金600万元分批还款并且按月息20‰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为止,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和盖章,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还款协议》签订后,瑞和泰集团公司开始还能主动还款,后经耿芸催要也能支付部分款项,但截止目前仍有468万元本金未向耿芸支付,现经耿芸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耿芸的诉讼请求。瑞和泰集团公司辩称,瑞和泰集团公司与耿芸从2009年开始发生业务,截止到2015年8月份剩余借款60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耿芸口头承诺可以先还借款本金后付利息,目前民营企业经营都不太乐观,希望耿芸能够理解,同时,双方曾经达成过协议,因误会没有成功,在审理过程中愿意继续协商,解决问题。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同意瑞和泰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1日开始,瑞和泰集团公司陆续向耿芸借款,截止到2015年8月12日,瑞和泰集团公司共拖欠耿芸借款603万元,利息514,580元,2015年9月7日,耿芸、瑞和泰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曦鹤在计算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同时,耿芸与瑞和泰集团公司、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瑞和泰集团公司截止还款协议签订时欠耿芸剩余本金60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20‰,瑞和泰集团公司每月20号按月向耿芸支付利息;自本还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瑞和泰集团归还耿芸本金200万元,利息按照剩余金额按月支付,2016年6月30日归还耿芸本金200万元,利息按照剩余金额按月支付,2016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利息结清;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对瑞和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还款协议》签订后,瑞和泰集团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8年6月25日,瑞和泰集团公司仍拖欠耿芸本金468万元。

本院认为,耿芸与瑞和泰集团公司、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瑞和泰集团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骏景地产公司、瑞美真发公司、陈向辉作为担保人,应对瑞和泰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耿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耿芸借款46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向辉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向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中周

人民陪审员  何法照

人民陪审员  韩克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