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徐某,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刘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70000.00元,执行费2150.00元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艳秋
审判员 贺亚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