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403执146号

张某与徐某、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徐某,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刘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70000.00元,执行费2150.00元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艳秋

审判员  贺亚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