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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财保29号

陈雯、涂伟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雯;涂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财保29号

申请人:陈雯,女,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涂伟伟,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陈雯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涂伟伟的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71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420118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涂伟伟的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