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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3395号

仲小丰与马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小丰;马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395号 申请执行人仲小丰,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马佳,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仲小丰与马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

一、马佳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仲小丰借款20000元。

二、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马佳负担;因被执行人马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仲小丰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3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仲小丰申请执行标的为20328元,由被执行人马佳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2328元,从2019年2月起,在每个月的月底前给付申请人仲小丰2000元,直至付清。

二、如被执行人马佳不按期履行,则应另行给付申请人仲小丰违约金2000元。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