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郭俊霞,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商业**楼**101。
法定代表人:高庆龙。本院在执行郭俊霞与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2月2日前履行(2018)豫0184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该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2月21日在限高系统内对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9年3月5日前往新郑市房管局及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信息;5、2019年3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郭俊霞进行终本约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林
审 判 员 刘 明 波
审 判 员 陈 瑞 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代 创 业执行案件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3月7日地点:执行局110室案由:服务合同
审判长:刘松林
审判员:刘明波、陈瑞甫
书记员:代创业案情汇报:关于郭俊霞申请执行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俊霞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刘明波:申请人无法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瑞甫: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松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全时全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