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40561号
原告:杨丹丹,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史秋红,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吕洪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吕红亮,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杨丹丹与被告史秋红、吕洪顺、吕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史秋红涉嫌集资诈骗,已经于2019年2月1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史秋红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