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429号原告王功云,男,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聂成鑫,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爱香,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功云、被告聂成鑫、被告王爱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香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聂成鑫赔偿原告王功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直接汇入原告聂成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南分理处开户的卡号(62×××68),于2019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如果被告聂成鑫逾期付款,则原告应按98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08.5元,由原告王功云负担208.5元,被告聂成鑫负担4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