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31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
负责人:朱皆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阳、马林娜,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龙,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细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二来,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工行)与被告许金龙、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工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娜,被告五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二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阴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金龙立即向江阴工行返还借款本金453585.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3886.6元(截至2019年1月30日)、逾期罚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358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2.许金龙立即向江阴工行支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8140元;3.对许金龙前述第1项债务,五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借款人是许金龙;借款61万元于2014年12月17日发放,于2019年1月30日提前到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至2019年1月30日,许金龙结欠江阴工行借款本金453585.4元、期内利息23886.6元;许金龙应承担江阴工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8140元。2.物的担保情况:许金龙以澄房预江阴字第XXXX号房屋预告登记证书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在许金龙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不含抵押预告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收押之前,五洲公司对许金龙偿还贷款本息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许金龙未作答辩。五洲公司辩称,对于借款人的借款事实由法院查明,其在原告处有保证金7273100元,如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担保责任,应优先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原告的该笔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应在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后,如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法院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一并确认其的追偿权。其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江阴工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个人贷款帐户明细清单、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许金龙未到庭答辩,五洲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许金龙未依约还款,江阴工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尚欠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五洲公司应对许金龙偿还贷款本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许金龙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许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3585.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3886.6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358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许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支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8140元。
三、对许金龙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许金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1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281元,由许金龙、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段丽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