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1306号
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月河路**。
法定代表人:徐世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爽,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素真,女,汉族,,地址广饶县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素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现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饶宏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光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