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19)苏8601行初212号 原告景奎山,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市户部山(回龙窝)历史文化街区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翰林街**。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中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云东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马延留,该办事处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中伟,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景奎山诉被告徐州市户部山(回龙窝)历史文化街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户部山管理中心)、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彭城街道办)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景奎山,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景奎山通过司法拍卖,以392.65万元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中购得位于徐州市××文化市场××#××室、××;地下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07.17平方米、262.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徐州市云龙区快哉亭周边改造项目经徐州市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规划局批准后,2014年9月2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作出徐云政征字〔2014〕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快哉亭周边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于9月22日进行了公告,该公告明确征收建国东路以北、解放南路以东、开明街以西、青年路以南。征收部门为徐州市云龙区住房和建设局,实施单位是彭城街道办。原告景奎山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10日,受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案涉房屋评估价分别为165.6061万元、156.8484万元,原告对该评估价值不满意,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经征地拆迁管理人员做工作,原告景奎山就部分征收项目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就案涉房屋向原告分别补偿179.1688万元、187.5927万元。2018年10月,二被告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2019年1月14日,原告景奎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原告所有的徐州市××文化市场××#××室、××;地下室不予补偿行为违法并补偿损失78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对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3-101、3-102)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均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 二、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应当给付原告景奎山的拆迁补偿款366.7615万元外,二被告另行给付原告补偿款213.2385万元;以上拆迁补偿款共计580万元(包括原告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及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因拆迁产生的全部费用),二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景奎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州市户部山(回龙窝)历史文化街区管理中心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朱 莉
审 判 员 黄晓敏
法官助理 刘大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