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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6刑初257号

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426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辩护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利、助理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桂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初,被告人商某(已判刑)在××旗××号商厅开了“××”足疗店。从2018年2月初至2018年3月11日,商某在被告人付某某的协助下,招募李某11、王某1、王某2、“爆炸”(未能确定真实身份)等多名卖淫妇女到“××”足疗店,商某、被告人付某某控制她们多次卖淫。在组织卖淫期间,李某11、王某1、王某2的男朋友艾某(已判刑)、迟某(已判刑)、李某12(已判刑)在足疗店陪着她们,导致发生了2018年3月11日李某11和去嫖娼的冯某、张某发生厮打,继而迟某、李某12殴打冯某、张某,艾某持刀将张某捅成重伤、将冯某捅成轻伤的恶性案件。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李某11、王某1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辩称,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付某某无前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付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付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建议法庭对付某某在六个月以内量刑,并对付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初,商某(已判刑)在××旗××号商厅开了“××”足疗店。从2018年2月初至2018年3月11日,商某在被告人付某某的协助下,招募李某11、王某1、王某2、“爆炸”(未能确定真实身份)等多名卖淫妇女到“××”足疗店,商某、被告人付某某控制她们多次卖淫。在此间,李某11、王某1、王某2的男朋友艾某(已判刑)、迟某(已判刑)、李某12(已判刑)在足疗店陪着她们,导致发生了2018年3月11日李某11和去嫖娼的冯某、张某发生厮打,继而迟某、李某12殴打冯某、张某,艾某持刀将张某捅成重伤、将冯某捅成轻伤的恶性案件。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18年3月12日,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镇居民付某某在××街“××”足疗店内组织李某11、王某1、王某2等人进行卖淫活动,请求公安机关查处。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该案,次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付某某身份、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付某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按摩店登记的经营者是金某;类型为个体户;经营场所为××旗××号商厅;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经营范围为按摩服务。(5)翁公(刑)行罚决字[2018]241、24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违法行为人李某11、王某1因卖淫于2018年3月1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元;违法行为人王某2因卖淫于2018年3月1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因王某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冯某因卖淫嫖娼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证人证言(1)证人商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9日,他用他妻子金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按摩店”,位于××旗号厅,名为“××足疗店”。在他店里有四个女的,有艳姐、艳姐女儿和“琪琪”“苗苗”,他只知道艳姐是从事卖淫的,听艳姐说她女儿和琪琪也参与卖淫,苗苗不参与,艳姐是他原来的技师介绍来的,大强和小强、小六、艳姐的儿子也在店里,大强和小强、小六在店内什么也不干,就是陪着这三名卖淫女子。她们卖淫一次100元,其中40元按房租费给他,她们得60元钱。艳姐卖淫有四五次,其他人他不清楚。付某某是他发小,就在他店里待着,收钱。(2)证人李某11证言证实,2018 年3 月3 日,经朋友介绍她和她对象艾某、王某2、王某3、迟某一起来到××旗××足疗店从事卖淫,付老二当面跟她说四六分成,然后她和艾某就住在了店内,她负责在店内卖淫挣钱,艾某在店内陪她待着。她在店内卖淫两三天后,商某来到店内,付老二给她们介绍认识老板商某,她们和老板互相留了电话。她和艾某去的时候,店内就已经有三四个卖淫的女子,都是用的假名字,她知道的有叫“小红”、“艳姐”和“爆炸”的人,临近过年前都是因为例假从店内离开回去过年了。春节前两天商某开车把她和艾某拉到吉林省松原市过年。正月初三,她和艾某带着王某2、王某3、迟某到了赤峰艾某母亲家中,在赤峰待到正月初六,商某说让她们过去,她们几人就坐车去了××镇,车费都是商某支付的。商某知道她带着王某2来赤峰,让她问王某2是否愿意卖淫,她对王某2说了以后,王某2也同意来这卖淫,她们便一起在店内卖淫。她和王某2每天在店内接客卖淫直到正月十三,在此期间就她、王某2和叫“爆炸”的女子在店内卖淫。她们五人坐车去了艾某母亲家过正月十五,正月十五那天王某2测出自己怀孕了,商某当日给她们打电话让她们正月十六就去店里卖淫,她们几人在正月十六那天又坐车来到了足疗城从事卖淫活动。迟某和李某12认识,王某1来到店内就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另外,每天卖淫的钱是商某或付老二收钱,在次日的凌晨2点左右算钱,店内的事情都是付老二管,他是看店的,老板有两个人。该足疗店没有正规足疗业务,就是卖淫嫖娼。(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她和李某12是男女朋友关系。她和迟某以前就熟悉,还对迟某说过其从事过卖淫活动。2018年3月7日,李某12接到迟某的电话,迟某说李某11在赤峰有一个店缺人,让李某12问她是否过去赚钱,所谓的赚钱实际就是指卖淫,她直接告诉迟某说过去。2018年3月8日,她和李某12从德惠坐火车来到赤峰,艾某在火车站接的她们,直接将她们拉到了位于××旗的“××”足疗店。她、李某11、王某2和一名绰号叫“爆炸”的女子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她们每个人每次卖淫都收100元钱,按照四六分成,她们拿卖淫所得款60元,老板拿卖淫所得款40元,因为老板给她们提供卖淫场所,提供避孕套、纸巾,并保证她们卖淫的安全。“××”足疗店没有正规足疗业务,二楼的房间有一部分是她们用来住宿,另一部分是卖淫嫖娼的房间。她听说“××”足疗店有两个老板,她知道商某,平时都与商某接触,管账的人也是商某。另外,她在店内听迟某、李某11、艾某在一起聊天的时候说,因为店内小姐不够用,老板找迟某问有没有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姐,因迟某知道她从事卖淫,便帮助老板联系的她。 (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8年过完年后的两三天,她母亲李某11和李某11的男朋友艾某带着她、她弟弟王某3和她男朋友迟某来到了赤峰市,在来的路上付某某知道她母亲带着她一起去赤峰,便通过她母亲问她是否愿意一起去付某某的店内卖淫,她当时没有直接答应。她们到了赤峰后在艾某的母亲家住了三天,随后坐车到了位于××镇的“××”足疗店,她见到了老板商某,商某又通过李某11问她是否同意卖淫,她对商某说愿意,卖淫的收费标准都是她从李某11处知道的,她们从事卖淫活动从初六一直到正月十三,随后她们五人又一起去了赤峰,陪艾某的母亲过正月十五,正月十六再次要来××之前,她检测出自己怀孕了,然后她们又一起去了“××”足疗店,她因为怀孕就没有再从事卖淫,一直在店内待着。“××”足疗店的老板是商某,付老二在店内负责管理收钱,每天来店里嫖娼的人,都是先把钱交给商某或者付老二,等到次日凌晨2时许,商某或者付老二再将卖淫的人叫过去,按照四六分钱。另外,她和李某11去的时候,店内只有一个叫“爆炸”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李某12曾联系迟某,得知她们在该店内,女的从事卖淫,男的在店内呆着,迟某让李某12等人过来溜达几天,过段时间一起回去,然后李某12和王某1就在出事前的三四天来到店内,王某1到店内的第二天就开始卖淫。(5)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3日,他和李某11、迟某、王某2、王某3来到了“××”足疗店,商某给结的车费,他们去的目的就是卖淫挣钱。“××”足疗店的大老板是商某,二老板是一个姓付的男子,他们都管姓付的男子叫“二哥”。商某与李某11是微信上的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商某给李某11发的信息最初都是他或者王某2进行翻译,后来李某11就用语音与付某某联系,实际上就是叫李某11去店内卖淫。商某还想把王某2也弄到店内卖淫,商某没有王某2的微信和联系方式,便找李某11,由李某11把王某2带到店内卖淫。在店内卖淫的人都是在一楼坐着等来嫖娼的人,如果嫖娼的人看上哪个卖淫女就给店内负责收钱的人交100元钱,“付老二”负责收钱,每天挣多少钱“付老二”再对商某说,到了晚上按接客次数四六分成,将钱返给卖淫女。李某11、王某1、绰号“爆炸”的女子在店内卖淫,他不确定王某2在怀孕期间是否卖淫,还有他们到店以后,有两个老店员从店内刚走,也都是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另外,王某1是商某通过迟某联系招募到店内卖淫的。(6)证人迟某证言证实,2018年过年前,李某11对他、艾某、王某2和王某3说过年后去××旗干活。2018年2月18日,他们五人从松原打车来到了××旗,到了××旗 “××”足疗城,店老板商某付了1600元打车费。他们五人将物品安顿好后就去了赤峰艾某母亲家,在赤峰住到初六又返回了××镇“××”足疗城,李某11和王某2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平时都是李某11和王某2在一楼等客人,商某和付老二两人轮流在一楼负责管理卖淫活动,商某和付老二谁在门市,谁就负责收钱,一天的卖淫活动结束后,按照四六分成,一次性将卖淫款分给李某11和王某2,卖淫活动每次收取一百元,卖淫女每次卖淫从商某和付老二手里分60元,40元钱作为店老板的管理费用。2018年3月1日,他们五人去赤峰艾某母亲家过十五,3月2日王某2经试纸测试后确认怀孕了,但王某2还继续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3月7日,李某12给他发微信,他告诉李某12其在乌丹一个足疗城干活,他问李某12是否过来,李某12说来。2018年3月8日,李某12和王某1来到赤峰,艾某把二人接到了足疗城,王某1到足疗城后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店里有李某11、王某2、王某1和一个叫“爆炸”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卖淫的工具都是店里提供的。另外,“××”足疗城的主要经营人是商某,店内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的是付老二。(7)证人李某12证言证实,2018年3月8日19时许,他和他女朋友王某1来到了“××”足疗店,到店的第二天,王某1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李某11、绰号“爆炸”的女子和王某2也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他听说王某2怀孕了,不清楚王某2在怀孕期间是否卖淫。他让王某1来该足疗店的目的就是卖淫,他先联系的迟某,迟某是如何与店老板商某说的他不清楚,但商某肯定同意王某1来此处卖淫。(8)证人金某证言证实,她和付某某系夫妻关系。××旗××按摩店是她注册的。她不知道××旗××号商厅是谁的,该商厅是付某某在2017年9月份租的,挂牌营业的店名叫“××足疗店”,实际经营者是付某某。“××足疗店”经营的业务是足疗按摩,她不清楚足疗店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亦未见过有来店内嫖娼的男子和在店内卖淫的女子。她认识付某某,付某某经常住在足疗店内,但她不知道付某某在店里做什么。(9)证人聂某证言证实,他在2016年从崔全手中租了三间大厅,位置在××旗××号厅,注册经营美容美发,后来停业了,商某租了他的房子开足疗店,没有租赁合同,没有决定具体年限、租金。(10)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1日15时许,他和张某开车去了××镇 “××”足疗店,目的就是为了嫖娼。在此之前,他自己去过一次该足疗店,嫖娼一次花了100元钱,这是第二次去。他和张某进屋后,在吧台有个女子(头发爆炸式),张某是怎么和该女子说的他不记得了,但是没有吵架,然后该女子向二楼喊人。从二楼先下来一个女子,他不记得张某是怎么说的,但是那个女子说:“到这干啥你不知道”,张某说:“不知道”。此时从楼上下来一个个子挺高,身材挺瘦的女子,他与该女子发生了争吵,后来从楼上下来几名男子,就打了起来。(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1日15时许,他开着从朋友处借来的出租车在××小区路边接上冯某,冯某称去××大街西边路南的一家足疗城找小姐。到了那家店后,冯某先进去,他锁上车后也跟着进去了。冯某与一名三十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的短发女子争吵起来,冯某打了那个女子的脸上一拳,他没有注意具体打在什么部位,那个女子就和冯某撕扯起来,此时从二楼下来五六个人,挺高挺胖的男子(身高一米八左右)和冯某打在了一起,二人把旁边的推拉门玻璃挤碎了,另一个挺瘦的有纹身的那男子(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也在旁边用脚踹冯某,他见此情形便过去拉着,不知道拉着谁,当时场面混乱,他在拉架的时候,那个有纹身的男子打了他左眼一拳,这时有一个人把他拥到靠近沙发的墙边,用刀捅了他肚子两下,过了两三分钟,他小腹疼,肚子流血了,就想往门外走,有两个岁数较小的一男一女堵着门口不让他出来,他和那两个人撕扯了半天才出来,趴到了门口的台阶上,此时他肚子越来越疼,血流了很多,对方打架的人都跑了出来,他在台阶上趴着的时候有人用链子锁打了他后背一下,后来不知道是谁把他送到了医院。另外,他和冯某想去嫖娼,小姐嫌弃他们喝酒了,冯某因为此事和小姐发生口角引起的打架。他被捅伤后,他看见那个男子用的是一把挺短的刀,后来他听说冯某也被捅了。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付某某辨认卖淫场所、卖淫女李某11、王某2的情况;商某辨认现场,商某辨认在足疗店卖淫女子;李某11辨认商某、付老二;王某1辨认商某;王某2辨认商某、付老二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3月11日15时14分至16时14分,翁牛特旗公安局民警对艾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3)检查笔录、视频截图证实,对××镇××足疗店监控主机内存储硬盘(品牌:SEAGATE 、内存: 2TB )进行检查,提取六段视频情况。2018年3月12日12时21分至13时03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为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在见证人乔连清的见证下,对扣押李某12的手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12与其女友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内容证实了王某1在2018年3月10日卖淫两次,每次卖淫收费100元,当日店内的另外两名女子每人卖淫四五次,侦查人员从李某12的手机中截取照片十二张;2018年3月12日16时48分至16时5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为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在乔连清的见证下,对扣押迟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迟某与其女友王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内容证实了王某2从事卖淫的事实,侦查人员截取聊天记录截图十一张,打印在四张A4纸上;2018年7月5日16时36分至18时1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为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在孙国艳的见证下,对在翁牛特旗乌丹镇“××”足疗店内扣押的监控主机内的存储硬盘进行了检查,检查整理出自2018年2月23日至3月11日共计17天的视频监控录像,并从视频中截取了付某某、李某11(艳姐)、王某2、王某1(琪琪)、苗苗(店内人员称其为“爆炸”的女子)等人在店内活动情况的部分截图,截图中能够反映出卖淫和嫖娼人员的钱款交易,侦查人员从多个时间段及多个视频画面中共截取28张图片。(4)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实,从李某12手机聊天记录中发现其女朋友王某1在2018年3月10 日卖淫2 次,每次卖淫收费100元。当日店内的另外两名女子每人卖淫四五次。并从其手机中截取了12张照片(其中包含李某12以微信号“×××”、昵称“你轩很迷人”的微信与其女朋友王某1微信号“×××”、昵称“A無心”微信的部分聊天记录)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有犯罪行为。他和商某是朋友关系,他们都称他付老二。商某在××镇××开了一个足疗店,店名叫××,他没啥事就在那待着,商某让他过去帮忙,他管理开关门,最先来的是头发爆炸的女子和大强的对象,她俩在店内做服务,到了年前,那个爆炸的女子走了,商某让他跟着他去趟吉林长岭,顺便把大强和大强的对象送回吉林松原。过完年,他是初八去的足疗店,他看到那个爆炸的女子、大强、大强的媳妇、小强、小强的媳妇就已经在店内了,他听说小强对象怀孕了,正月十九或者二十李某12和他对象一起来的足疗店,他们俩来了以后他就离开店里去赤峰了,后来听说店内出事了,他就没回店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萨初荣贵

审 判 员  张 立 鹏

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齐 文 芳附本判决书引用法条:1、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