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8003号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临西十三路与汶泗路交汇。法定代表人李凤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卫,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133号云龙国际。负责人何余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林,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永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效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铭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