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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恢458号

臧浩、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浩;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臧浩,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闫晓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八公里处西侧**楼iv>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董事长。关于戚玉仙申请执行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决定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雪瑞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