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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8号

夏德成、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夏德成;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8号

申请人:夏德成,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嵩县城关镇大理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67573786C。

法定代表人:赵长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德成诉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在洛阳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27%的股权。担保人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函号码:2019年诉保字第0301-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天韵实业有限公司在洛阳昊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27%的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夏德成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