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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8民初599号

李友生、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友生;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599号

申请人:李友生,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

申请人:阴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李友生与被告阴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友生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阴涛所有的存放在雄县交警队存车场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价值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友生以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阴涛所有的存放在雄县交警队存车场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价值10万元以内),期限为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