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凯,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姚璐,女,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汝南县。朱凯与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3日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姚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姚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查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姚璐名下房屋一套(位于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中段南侧“中乐国际”商住楼**楼独单元**),变现价款55万元。申请执行人朱凯受偿本金425000元,未受偿债权为利息29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凯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查控到财产,或查控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中,查到的房产已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全额受偿,无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1727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关兴颜
审判员 郭红宾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