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434211。 代表人:于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进军,男,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靖绪芝,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刘海舰(与被告靖绪芝系夫妻关系),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靖绪芝、刘海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