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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靖绪芝、刘海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靖绪芝;刘海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434211。 代表人:于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进军,男,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靖绪芝,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刘海舰(与被告靖绪芝系夫妻关系),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靖绪芝、刘海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