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印保,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东风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武。
原审
被告: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叶楼村熊家>
法定代表人:朱春明。 上诉人朱印保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服务合同》系被上诉人约定的格式条款,管辖法院的约定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醒,故该约定无效。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汽车融资服务合同》中就追偿权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