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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执3653号之一

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汤继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汤继贤;汤叶飞;陈琳;汤仲贤;黄殿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执3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清之华园)。

法定代表人:盛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媛媛,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汤仲贤。

被执行人:汤继贤,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汤叶飞,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陈琳,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汤仲贤,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黄殿玉,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汤继贤、汤叶飞、陈琳、汤仲贤、黄殿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2019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继贤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万元,另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3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息由18%调整为12%计算),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6%的利息;

二、借款及利息分期给付,每月归还2.5万元,2020年3月份之前全部清偿;三、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如数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作出(2018)苏06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留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冻结及查封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双方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3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