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700号
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华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华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