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04行初17号

王广亮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王广亮;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04行初17号 原告王广亮,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茂春,该单位大队长。 出庭负责人张弩,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副大队长,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华磊,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该单位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胜,男,1983年2与24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吴官庄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朱旭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亮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潍坊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潍坊锦隆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及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王广亮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亮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国

审 判 员  曹东华

人民陪审员  王尧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咪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