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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4112号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41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9号2号楼1单元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勇、刘振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亭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上诉人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