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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333号

仇文希、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仇文希;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8民初333号

原告:仇文希,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信诺新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56349Y。

法定代表人:李庆祥。

被告:李庆祥,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仇文希与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文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庆祥对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委托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菱展光电有限公司厂区项目报建的CPI设计工作,口头协商设计费为20000元。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为被告开展设计工作,并于2015年10月顺利通过了相关规划报建工作,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原告曾是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该项目的主要参与者。2016年8月22日,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该债权所产生的权益由原告享受。原告受让债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将本案设计成果交付被告之后,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应向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设计费,后在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将本案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仇文希后,被告李庆祥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向原告仇文希支付设计费20000元,故原告已取得相应债权。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向本案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元,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李庆祥应对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仇文希支付设计费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8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庆祥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庆祥负担,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