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84民初707号
原告:四川驰昱建筑工程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伍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铄森,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晏健,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何崇西,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驰昱建筑工程限公司与曾铄森、晏健、何崇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曾铄森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龚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