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方红民,男性,汉族,1976年0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身份证号:411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性,汉族,1992年02月18日出生,住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维军,男性,汉族,1978年12月08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徐磊,男性,汉族,1984年06月08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方红民申请执行李丹丹、王维军、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2 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任 宏 伟
审 判 员 林 长 江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科 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