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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2执168号

方红民与徐磊,李丹丹,王维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红民;徐磊;李丹丹;王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方红民,男性,汉族,1976年0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身份证号:411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性,汉族,1992年02月18日出生,住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维军,男性,汉族,1978年12月08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徐磊,男性,汉族,1984年06月08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方红民申请执行李丹丹、王维军、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2 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任 宏 伟

审 判 员 林 长 江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科 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