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130号
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0426344。
法定代表人:刘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昊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工业苑区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7996660W。
法定代表人:吴天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昊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禹州市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熙 微信公众号“”